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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六十四节 帝国刑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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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座,我认为判官团的所作所为,太过血腥残忍,虽然他们以正义化身自居,但是所作所为藐视国法,践踏公知,我认为应该取缔这个非法组织。”汇报完了楚雄窝案的黄鑫培忍不住对这个导致他至今没碰过任何肉食的判官团吐槽了两句。

        “鑫培所言,我也略有所知。判官团并非合法登记的组织,取缔是题中应有之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就是,至于他们的成员违法行为,只要证据确凿,也要依法追究罪责,哦,这好像也是司法部门的事情吧,嗯,你安排下去就是了。”吴宸轩说的云淡风轻,不过黄鑫培却明白,虽然总座的立场大公无私,但是话里话外的依法二字恰恰是他们对付判官团的最大障碍。虽然判官团嚣张的把标志画在案发现场,也经常宣传对此负责,但是没有物证人证,形不成完整的证据链,就算抓到判官团的首脑,也一样会在法庭上被辩方律师驳倒,陪审团中很多人心底里本来就把他们当作维护正义的地下英雄,再有律师的舌灿莲花,反正黄鑫培不看好能判他们有罪的前景。

        “这次的两个惊动全国的大案子,看似毫无联系,但是都暴露了我们的官吏队伍里法律的不可亵渎观念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吴宸轩进入正题,黄鑫培等司法部的高官们都在认真听着,“我认为我们的法律,特别是刑法不能适应目前的社会发展,我建议对刑法进行修订,更好的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和惩戒作用。”

        “那么总座您对刑法修订的原则有什么指示吗?”黄鑫培明白老大是打算通过刑法修订来对越来越多的新型犯罪和没有及时得到相应惩处的犯罪行为进行一次彻底的反击。

        “嗯,我们司法科参照其他国家的刑事法律精神,和高顾委的老人家们商讨过后,提出这么几个基本原则,请诸位司法部的前辈们指正。“吴经熊一口川普,态度谦逊,却没有人敢小觑这位年轻人,大家都明白他的提议就是元首的意志,虽然是民主帝国,但是敢不把元首当盘菜的牛人也屈指可数,反正在座的司法部的几位自认还不够格。

        “首先的一条根本原则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这条原则一出,让诸位对总座干涉立法颇有腹诽的法律专家们都是眼前一亮,妙啊,立法在议会,执法中再树立这个原则,就算以后的皇帝想干涉司法也有绕不过去的障碍了。没等司法部的高官们沉吟太久,吴经熊继续讲:

        “接下来我们提议树立三个刑法的基本立法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吴经熊说道“我先讲解一下罪行法定原则的内容。也就是说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首先要着力排斥习惯法。刑法渊源只能是最高立法机关,也就是参联两会依法制定的刑事实体法律规范。除此之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今后的案件审理中,必须一丝不差的严格依据法律条文,不得臆造或者似是而非的套用,如果适用法律条文错误则要按照无罪进行判定。”

        “其次是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事后法。只有在行为的时候已经存在并且生效的法律才能对所发生的行为具有效力。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溯及力问题中要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做出审理判决。”

        “再次要严格的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一切不合理的解释,但是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也就是说法官和陪审团不能以类似某种犯罪行为而参照该犯罪行为做有罪推定。这就要求我们的刑法的规定必须清楚、明了,不得有歧义,不得含糊不清。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刑法。对于没有侵犯国家、社会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无论立法还是司法,都不允许将其作为犯罪行为加以处罚。同样也要禁止绝对不定刑。虽然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实现了一般正义,但难以实现个别正义。”

        “嗯,我插一句嘴,刚刚吴科长所说的这个原则和其中的细则,我作为一个一辈子研究司法实践的法律老书虫讲一句,斯言大善!”白发苍苍的蒲俊臣老人是中国司法界的泰斗人物,他的一言当真让吴经熊感到荣于华衮。接下来他更是自信满满的继续介绍关于新刑法修正案的建议。

        “第二大原则是罪行相适应原则。即为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也是适应人们朴素的公平意识的一种法律思想,是由罪与刑的基本关系决定的,是预防犯罪的需要。”

        “我打断一下。”一位脸有些长的家伙扬起了手里的手套,他的单片眼镜看起来颇为滑稽,不过这位曾经留学英伦和德国的法学博士可是当今法学界的四大权威之一。“海外的法律对于因为精神疾病等原因造成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适用刑法的条件都有所宽待。我国历史上也有考虑年过古稀或垂髫童子都要减轻或免除刑罚,不知道在罪行相适应原则下这些特殊人群是不是能有所区别对待。”

        “抱歉,我们司法科的建议是不放开任何的区别对待条件,同罪同罚,一视同仁。我们的刑法是对刑事犯罪进行惩处的法律依据,如果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都做不到,那怎么能让大家对刑法的公正性有信心呢?”

        “这根本就不是一码事,吴科长,我认为对于这些特殊人群的区别对待,恰好是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因为社会对这些人已经存在很多不公平的地方,如果法律对他们一刀切,反而是不公平了。而且这些人经过减轻刑法或者监管后对于社会的危害性已经降低到一个很低的水平,过于苛求对他们实施刑罚,是有失仁厚的行为。”

        “公平,从来不是天生的,必须依靠人们的主观努力去争取。物竞天择的道理,诸位都没明白,所以即使有人在这个社会上处于不公平的境地,那也是通过民事行为来进行调整,不能通过刑法给予不同于其他人的优待进行补偿。”

        “可是,如果一个精神病人他连自己的行为都控制不了,杀伤人命难道也要把他稀里糊涂的砍头才算公平吗?”

        “如果他被确定是谋杀罪成立,并且构成二级谋杀以上的罪行,那么他必须承担被处以极刑的后果。对于二级以上谋杀的极刑并不是为了帮助死者讨还公道,也不是为了给死者的父母亲朋一个交代,更不是为了什么杀鸡儆猴,仅仅是因为他这个行为本身所带来的必然后果。我们的刑法就是要保证,每一个触犯他的人都要受到相同的惩处,不会多一分也绝不会少一分。

        “正是如此,法律的生命力来自公平,所以一罪一罚就如同一饮一啄。敢掀房梁就要承担房顶塌下来的后果,货不二价,童叟无欺。”吴宸轩的一句话就此敲砖钉角。确定了这个原则,今后别说装精神病人,就是天神上身也得遵照法律条文办事,犯罪分子的逃生天窗不是被死死封住,而是压根就没有留下一点缝隙。“同样的违法行为应受到相同的法律惩罚。法律不仅平等地保护合法权益,也平等地追究违法行为。不论是谁实施违法行为,不论其职位高低,不论其财富多少,都应当依法平等加以追究,不应法外施刑,也不应法外施恩,决不允许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存在。”

        “根据该原则,在适用刑法时,应将刑罚的轻重与行为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三者有机统一起来。在制刑、量刑、行刑各个环节均应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一定要杜绝任何的不公平因素。”吴经熊继续他的介绍。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依据为我国《宪法》第4条: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所以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应该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有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与言论权等等。如果宪法法律只规定了权利而没有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每个人都能平等地享有,那只是空中楼阁而已。刑法就是保护这些法律精神能得以切实落实的最重要的武器。”

        “每个人的权利同样也应该受到宪法法律的平等保护。每个公民的权利受到宪法法律保护的程度应该相同,不应该厚此薄彼,不应该区别对待。”吴经熊接下来开始逐条的解释需要修订的刑法条文,虽然争论不少,但是在同样的法律精神指引下,都能求同存异的进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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