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战争决不是孤立的行为
有关上述第一点,我们以为,敌对双方的任何一方对另一方来说都并非抽象的,即使是意志这个在抵抗力中不依赖外界事物的因数,也不是抽象的。战争不是突然发生的,其扩大不是瞬间的事。意志并非完全不可知的,它的今天预示着它的明天。因此双方的任何一方大多可以根据对方是怎样的和正在做什么来判断他,而不是根据对方(严格地说)应该是什么样的和应该做什么来判断他。人都是不完善的,总不能做到十全十美的地步,这种双方都存在的缺陷就成为一种缓和因素。
八战争不是短促的一击
关于上述第二点,我们的看法如下。
假使在战争中仅有一次决战或者若干个同时进行的决战,那么为决战进行的一切准备就自然会趋向极端,因为准备时的任何一点不足,在将来都无法挽回。并且,在现实世界中可以作为衡量这种准备的根据的,至多只是我们所能知道的敌人的准备情况,其余一切都是抽象的。但是,如果战争的结局是一连串连续的行动的结果,那么前一行动及其一切现象自然就可以作为衡量下一行动的尺度。如此,现实世界就代替了抽象概念,从而缓解了向极端发展的趋势。
可是,如果同时使用或者能够同时使用全部用于斗争的手段,那么每次战争就只能是一次决战或者若干个同时进行的决战。一次失利的决战势必令这些手段减少,因此,如果在第一次决战中已经全部使用了这些手段,那么事实上就再也不能设想有第二次决战了。以后继续进行的一切军事行动,只是它的延长而已,实质上都属于第一次行动。
可是我们已经看到,在战争的准备中,现实世界就已经取代了纯概念,现实的尺度就已经代替了极端的假设。所以,敌对双方在互相作用下,将不致把力量使用到最大限度,所以也不会一开始就使用全部力量。
就这些力量的性质和使用特点来看,亦是不能全部同时使用的。这些力量是:国土。军队(包括土地和居民)和盟国。
国土(包括土地和居民)除了是军队的源泉之外,本身还是战争中起重要作用的一个因素,这自然只是指属于战区或者对战区有显著影响的那一部分。
虽然同时使用全部军队是可能的,但是除非所有的河流。山脉和居民。要塞等等,简单说来就是整个国家,这个国家小到战争开始就能席卷全国。否则,要同时发挥作用是不可能的。其二,同盟国的合作也不以交战国的意志为转移,它们通常较晚才参战,或者为了恢复失去的均热才来加强,这是由国际关系的性质决定的。
不能立刻使用的这部分力量,有时在全部抵抗力中所占的比例,比人们初看时想象的要大得多。所以,甚至在第一次决战中使用了巨大的力量,均势因而遭到了严重破坏,但它还是可以重新恢复的。以后还要详加讨论这些问题。在这里我们只想指出,同时使用一切力量是违背战争的性质的。自然这一点不能成为不在第一次决战中加大力量的理由,因为一次失利的决战总是谁也不会甘愿承受的损失,而且,即使第一次决战不是唯一的一次,它的规模越大,对尔后决战的影响也越大。然而,因为以后还有可能决战,因此人们害怕过多使用力量,在头一次决战时就不会象只有一次决战那样集中和使用力量。敌对双方的任何一方因为存在弱点而没有使用全部力量,对对方来讲,就成为可以缓和的真正的客观理由。通过这种互相作用,向极端发展的趋势缓和到按一定尺度使用力量的程度。
九战争的结局决不是绝对的
最后,甚至于整个战争的总的结局,也并非永远是绝对的,战败国往往把失败只看成是在将来的政治关系中还可以得到暂时的补救的不幸。显然,这种情况也一定会大大缓和紧张程度和力量使用的激烈程度。
十现实中的概然性代替了概念中的极端和绝对
这样一来,整个战争行为就摆脱了力量的使用老是向极端发展的严格法则。既然自己不再追求极端,不再担心对方追求极端,那么自然就不用最大限度地使用力量,而可以通过判断来确定使用力量的限度,这自然只能根据现实世界的现象所提供的材料和概然性的规律来确定。既然战争不再是抽象的,而是特殊的行动过程,既然敌对双方不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具体的国家和政府,人们就自然可以根据实际现象所提供的材料,来推断那些应当知道而尚未知道的将要发生的事情了。
敌对双方的任何一方都可根据对方的特点。组织和设施。状况以及各种关系,按概然性的规律推断出对方的行动,进而确定自己的行动。
十一现在政治目的又显露出来了
我们在前面(第二节)放下的一个问题,即战争的政治目的,现在需要重新进行研究了。在这以前,趋向极端的法则,一直掩盖着政治目的,令敌人无力抵抗和打垮敌人这个意图,现在,当趋向极端的法则的作用一旦减弱,这个意图一旦同目标分离,战争的政治目的就必然又显现出来。既然这里考虑的是怎样根据具体人和具体条件进行概然性的计算,作为战争最初动机的政治目的也就必然在计算中成为十分重要的因素。敌人的反抗越小,需使用的力量就越小。要求敌人所作的牺牲越小,可能遭到敌人的反抗就越小。其次,政治目的越小,对它的重视程度就越小,就越容易放弃它,所以,需要使用的力量也就越小。
因此,作为战争最初动机的政治目的,既成为衡量战争行为应该达到何种目标的尺度,又成为衡量应使用多少力量的尺度。可是政治目的不能单独地成为这种尺度,它务必同双方国家联系起来才能成为这种尺度,因为我们研究的并非纯粹的概念,是实际事物。同一政治目的在不同的民族中,甚至在同一民族的不同时期,可以产生完全不同的作用。所以,只有当我们以为政治目的能对它应动员的群众发生作用时,我们才能把它作为一种尺度,这就是要考虑群众情况的缘故。同一政治目的起作用的结果可能是完全不一样的,这要看群众对战争是反对还是赞成,这一点是不难理解的。在两个民族和国家之间可能积累十分强烈的敌对情绪,存在很紧张的局面,以致战争的政治动机本身虽然很小,却能产生大大超过它本来应起的作用,引起一种真正的爆炸。
上面说的这一点不光是对政治目的在双方国家中能够动员多少力量来说的,而且也是对政治目的应该为战争行为规定何种目标所说的。有时政治目的本身就能作为战争行为的目标,例如占领某一地区。有时政治目的本身不适于作为战争行为的目标,这时就需另选定一个目标作为政治目的的对等物,并在媾和时取代政治目的。可是即使在这种场合,也始终要首先考虑有关国家的特点。有时,当政治目的需要通过对等物来达到时,这个对等物要比政治目的大很多。群众的态度越冷淡,国内的气氛和两国的关系越不缓和,政治目的作为尺度的效能就越明显,它甚至起决定性作用,在某些场合,简直只根据政治目的决定问题。
假使战争行为的目标是政治目的的对等物,那么战争行为一般说就趋向缓和,而且政治目的作为尺度的作用越明显,情况就越是如此。这说明,为什么从歼灭战一直到单纯的武装监视之间,存在着重要性和强烈程度不同的各种战争,这里并没什么矛盾。然而,这里又产生了需要我们进行说明和解答的另一个问题。
十二以上论述还没有说明军事行动中为什么会有间歇
不管使用的手段多么少,不论敌对双方的政治要求多么低,也不管政治要求为战争行为规定的目标多么小,军事行动可能有片刻的停顿吗?这是一个深入事情本质的问题。
完成每一行动都需要一定的时间,我们把这段时间称做行动的持续时间。这段时间的长短取决于当事者行动的急缓。
这里我们不想谈行动的快慢问题。每个人都是按自己的方式办事的,办事缓慢的人并非有意要多用些时间,而是因为性格的关系需要较多的时间,如果快了,他就把事情办得差些。因此多用的这一段时间是内部原因决定的,原本就是行动持续时间的一部分。
假使我们认为战争中每一行动都有它的持续时间,那么,我们就得承认,持续时间以外所用的任何时间,即军事行动中的间歇,仿佛都是不可想象的,至少初看起来是这样。在这里当然不能忘记,我们谈的是整个军事行动的进展问题,并非敌对双方的这一方或那一方的进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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