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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不朽从二零一四开始第56章 未来的发展思路

第56章 未来的发展思路

    面对这种情况,林枫并没有急于辩解。

    而是决定用实际行动来回应这些质疑。

    辩解无用,只能被说成是嘴遁。

    对于技术方面的质疑当然要用技术行动来回应。

    林枫可以选择开发一个更复杂、炫技似的项目来回应这些质疑。

    一开始林枫也确实有这个打算。

    但林枫很快意识到,这样做未必能产生理想的效果。

    有一种胡搅蛮缠,叫做只谈局部,不谈整体。

    质疑者们揪着《2048》和《Flappy bird》不放,以一种就事论事的姿态进行挑剔。

    其实,林枫之前已经制作并发布过不少软件。

    ioS应用商店里现在还能找到他的作品。

    其中不乏展现技术实力的。

    但质疑者们选择性无视了这些事实。

    因此,哪怕林枫再做出一些更为复杂的项目,这些人也会继续无视。

    事情似乎很棘手,不过林枫很快就有了新想法。

    既然这些人揪着《2048》和《Flappy bird》不放,那就以这两款游戏本身的代码回应质疑好了。

    林枫本人在Github上也进行了身份认证。

    同时也将《2048》和《Flappy bird》的工程文件一并进行了上传,并选择了开源。

    这里需要强调,开源不等于白送。

    在一些不明所以的人看来,开源有可能被理解为“做嫁衣”。

    甚至有人会误解为林枫自降身价,把自己的劳动成果拱手让人。

    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

    林枫在上传代码时,选择了GpL开源协议。

    这是一个自由软件许可协议,赋予用户使用、修改和分发软件的权利,但也带有明确的限制条件。

    GpL协议的核心理念是保护用户的自由,要求基于GpL软件的任何衍生作品同样必须公开源代码,并采用相同的协议。

    这就意味着,虽然任何人都可以利用林枫的代码。

    但他们的成果也必须同样开源。

    同时必须同样遵循GpL协议。

    无法私自将其用于商业化。

    通过选择GpL协议,林枫有效避免了“白给”的局面。

    确保那些打算拿代码闭源商业化的人无法获利。

    当然,进一步的疑问也会出现。

    开源协议真的有约束力吗?

    理论上讲是有约束力的。

    开源协议确实具有法律效力。

    某种程度上来讲,开源协议是一种经过法律条文规范的合同或许可协议,用来规定软件的使用、修改和分发的权利和义务。

    开源协议是一种法律合同,类似于传统的许可证,提供了一套使用和分发软件的规则。

    当开发者将代码发布并附带开源协议时,用户在使用、修改或分发这些代码时,实际上是在遵守协议的条款。

    这种关系构成了一种合同,受到合同法的保护。

    开源协议的核心在于版权法。

    软件的开发者在创建作品(如软件代码)时,自动获得其作品的版权。

    开源协议是在这种版权基础上,赋予其他人特定的权限。

    根据开源协议的不同,开发者可以决定允许用户做什么,比如使用、修改或分发软件。

    在GpL(GNU通用公共许可证)下,开发者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修改、分发软件,但要求任何基于该软件的衍生作品也必须公开源代码,并继续使用GpL协议。

    这是通过法律(版权法)来强制执行的,如果有人违反了这些条款,版权持有者可以对其提起诉讼。

    当然,前面也说了只是理论上具有约束力。

    至于实际上的约束力吗?

    这个看国家执行情况了。

    不同国家对版权的保护有所不同,但大部分国家都承认开源协议的法律效力。

    在丑国、欧盟等地区,版权法非常明确,允许通过开源协议的条款来控制软件的使用。

    当然,在祖国的话,这些就不要想了。

    2014,软件付费生态的环境,都不是说用糟糕二字能形容的了的了。

    那是直接就是自找不痛快。

    盗版能盗版的你怀疑人生。

    抄袭能抄袭地你怀疑人生。

    就算你有一颗大心脏。

    等有一天,抄袭的反过来告你原创侵权,并且堂而皇之地向你索要赔偿的时候。

    你照样还是会怀疑人生。

    总之,国内搞软件怀疑人生那是迟早的事情。

    严格意义上的纯粹SaaS的企业几乎没有。

    甚至,大胆点说,完全没有。

    直到2024都完全没有。

    这还真不是预设立场的指责。

    当下,国内的软件环境一言难尽。

    就拿软件开源的保护协议执行力度来说吧。

    关于GpL协议的效力,丑国1985年就出现了关于GpL协议侵权的判例了。

    在加州北区地方法院的一起案件中,Software Freedom Law ter控诉了国家研究与教育公司(RE),指控其未经授权复制和分发GpL软件。

    这一案件的判决结果非常关键,法院明确规定,任何基于GpL协议发布的软件必须提供源代码,允许用户自由地修改和分发。

    这一判例不仅标志着GpL协议的正式确立,也奠定了其法律效力。

    GpL协议的核心条款要求,任何对原始GpL软件进行修改或衍生出的作品,都必须同样遵守GpL协议。

    这确保了用户的自由,同时杜绝了那些企图将开源代码私有化的行为。

    可以说,至此,关于GpL的约束效力在丑国就已经存在了。

    而按照正常的时间线,华国首个GpL协议侵权的判例直到2018才正式出现。

    而且过程上看,官司打了从2015打到2017,三年才完事。

    迟到的正义还是正义吗?

    罗老师怎么说的林枫忘了。

    不过对于软件开发者来说三年真的耗不起。

    呃,所以说,有关于林枫为什么暂时要留在丑国发展。

    其实道理很简单,

    凡事都有其所生存的环境。

    想要软件上发展的话谋取利益的话。

    还是要在海外搞事情。

    当然,硬件要发展的话。

    无脑选华夏。

    工业克苏鲁,不跟你开玩笑。

    因此,未来的发展思路完全可以是:

    软件发展在丑国和欧盟圈钱。

    圈钱的同时加速这些国家的制造业空心化。

    硬件发展放在国内。

    圈到足够的资金回国搞制造业发展。

    早日塑造出工业克苏鲁的完全体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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